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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
2018年4月26日      分享到: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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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部署对银行普惠金融服务实施监管考核,确保今年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下降。

 

为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促进就业,会议决定,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加大减税力度,一是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二是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以上两项措施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是取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四是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五是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至8%。前述三项措施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六是从5月1日起,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七是将目前在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1月1日和7月1日起执行。采取以上7项措施,预计全年再为企业减负600多亿元。

 

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金融服务,必须落实好已定政策,让企业感受到融资成本下降。目前大中型商业银行已普遍设立普惠金融机构,截至去年年末新发放普惠金融贷款3.4万多亿元。下一步要将银行普惠金融服务作为监管支持政策重要参考,制定监管考核办法,抓紧完善普惠金融服务保障体系,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支持银行制定专门信贷计划、安排专项激励费用、细化尽职免责办法,确保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质量和贷款综合成本,力争到三季度末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有较明显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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